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7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公共危險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7006047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執行拘提無著;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訴訟(行政)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1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1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暨送達證書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紙、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從而,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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