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5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5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五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0六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乙○○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蕭錫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范淑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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