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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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六一六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丙○○代理人乙○○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七0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宋祺法官陳坤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