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4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即被告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8000192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乙○○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5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其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上開檢察署檢察官拘提無著等情,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1紙、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於98年度執聲沒字第56號執行卷及本院卷可稽。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無疑,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書記官王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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