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3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6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0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5年6月28日起至95年9月2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5年6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800,000元,約定清償日為95年9月27日,利息按年息20%計算,逾期並按月每百元以二元五角計算之違約金,並簽立本票一紙交由聲請人收執,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尚積欠本金8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1件、其他特約事項書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1件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表:96年度拍字第23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宜蘭縣○○○鄉○○○段│番社│72-1│建│││190│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23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24│宜蘭縣壯│壯圍鄉公│住家用、│1層65.│2層80.│3層80.│騎樓15││242.76││││全部│││○○○鄉○○○○段番社│3層鋼筋│16│92│92│.76│││││││││││路64之2│ 小段 72-1│混凝土加│││││││││││││││號│地號│強磚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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