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41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廷芳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2萬12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197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1萬06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洪文慧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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