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27號原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法定代理人 黃俊棠 訴訟代理人 黃鴻圖
王秀雄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劉愛嬌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104,421元(293,691x31=9,104,42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189元,扣除原告繳納之17,335元,尚欠73,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賴淑美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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