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406號原告 郭春滿 訴訟代理人 劉錦樹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茂竹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應再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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