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359號原告石紹成
樓之2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平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判例參照)。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46683號損害賠償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執行案件所載之債權額即新台幣(下同)346萬7,447元為準(計算式:債權總額3,431,322+執行費34,030+程序費用1,000+被告嗣後追加執行金額1,095=3,467,44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