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107號原告 戚家豪 法定代理人 陳麗華 訴訟代理人 楊仁聲 律師被告萬事通人力派遣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簡登豪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舒禾 被告 盛元利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呂友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晉安 律師複代理人 潘正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於該次言詞辯論期日前應提出原告受有本件傷害係因右手捲入輸送帶所致之相關證據資料。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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