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八六號
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雄雲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乙○○
丙○○戊○○○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壹仟貳佰貳拾參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五四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送達郵資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歐文政附表┌────┬──────────────────┬───────────┐│編號│事由│金額(新台幣)│├────┼──────────────────┼───────────┤│1│聲請起訴裁判費│十萬零二元│├────┼──────────────────┼───────────┤│2│郵資(原繳一二二一元,退二七二元)│九百四十九元│├────┼──────────────────┼───────────┤│3│本件郵資│二百七十二元│├────┼──────────────────┼───────────┤││合計│十萬一千二百二十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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