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30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饒秉寓 (原名
  : 饒清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232,129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04
  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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