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30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饒秉寓 (原名
: 饒清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232,129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04
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