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57號

聲請人邱O媚

相對人邱O珠

關係人邱O熙

邱O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主文欄第二項,關於邱O媚之身分證統一編號「N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此於裁定準用之。

查本件裁定主文將邱O媚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誤寫為「N00000000」,自應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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