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77號

原告 蔡秝嫻

被告 胡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154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徐啓惟

法官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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