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82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升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丙○○○間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升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3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升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費新台幣88,21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款事項,提出於法院: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三)將起訴書狀繕本或影本逕寄中華民國97
民事第二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僅得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中華民國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