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破字第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含記事)、財產狀況說明書(須含聲請人現有財產之證明文件,並敘明種類、總額、所在地)。
三、聲請之個人學經歷、目前工作情形及每月收入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及其家屬必要生活費用之項目、費用等提出詳細說明。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曾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