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小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小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小上字第5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不服本院埔里簡易庭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以九十六年度埔小字第四四六號所為之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準用同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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