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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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重訴字第35號
反訴原告即被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容忍反訴原告乙○就台北縣新店市○○段灣潭小段2-5、2-36、2-37、95-3、95-58、95-60地號土地部分,反訴原告甲○○就台北縣新店市○○段灣潭小段95-3、95-58、95-60、95-80、95-84地號土地部分,辦理地上權登記。惟反訴原告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則本件反訴依上開土地公告現值乘以登記地上權面積核算訴訟標的價額,反訴原告乙○部分,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698,765元(如附表1),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2,560元;反訴原告甲○○部分,核定為13,677,706元(如附表2),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1:反訴原告乙○部分地號公告現值乘佔用面積㎡2-513,100×4=52,0000-0000,100×4=52,0000-0000,100×3=39,00000-00,453×1,789=2,599,00000-0000,100×1,040=13,624,00000-0000,376×998=22,331,248
總計:38,698,765元附表2:反訴原告甲○○部分地號公告現值乘佔用面積㎡95-31,453×774=1,124,00000-0000,100×8=104,00000-0000,376×309=6,914,00000-0000,900×362=4,669,00000-0000,900×67=864,300
總計:13,677,7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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