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69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6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169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2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71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累犯,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宋明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