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673號債權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竹東分院法定代理人 王明鉅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春蘭 即 蔡天龍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為何?如為一人,何以請求連帶給付?
②蔡天龍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③繼承人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証明文件。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書記官蕭凱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