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16號原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承蓬 訴訟代理人 張源傑 律師被告 李煐火戒 )被告 黃金全 被告 張景森 即新漾汽車美容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98,313元(計算式詳原告提出之附件二:被告侵占原告承租土地訴訟標的價額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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