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672號債權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竹東分院法定代理人 王明鉅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美蘭朱政義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ꆼ債務人為何?如為一人,何以請求連帶給付?
ꆼ朱政義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ꆼ繼承人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証明文件。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書記官蕭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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