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5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毓如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毓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毓如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1年11月30日、102年5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10月。自102年8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簡字第1238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於102年1月2日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712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102年7月1日確定,前後2案接續執行,自102年8月30日起算刑期。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10月2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無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10月15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判決書影本、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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