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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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98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家慧
法官黃賢婷法官黃炫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