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961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0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