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86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梁博文 相對人達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十九萬九千六百零一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二千一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