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字第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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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附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交附字第49號原告甲○○
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冠斌 被告丙○○
丁○○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交附字第49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彭喜有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