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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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旻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8號、107年度執字第13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旻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游旻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7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不得定應執行刑之情形,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
1至4、7所示之刑雖均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編號5至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附表:受刑人游旻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21日│105年3月27日│106年10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755號│撤緩毒偵字第166│毒偵字第5333號││││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中簡字│106年度中簡字│107年度中簡字││事實審││第2171號│第2149號│第21號││├────┼────────┼────────┼────────┤││判決日期│106年9月28日│107年1月2日│107年1月1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中簡字│106年度中簡字│107年度中簡字││判決││第2171號│第2149號│第21號││├────┼────────┼────────┼────────┤││判決│106年11月6日│107年1月29日│107年2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1810號│││(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已執畢)│└────────┴──────────────────────────┘┌────────┬────────┬────────┬────────┐│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共3次)│││├────────┼────────┼────────┼────────┤│犯罪日期│106年3月28日、│106年7月17日│106年7月17日│││106年4月10、11日│││││某時許、│││││106年7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9370等號│偵字第19370等號│偵字第19370等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106年度訴字│106年度訴字││事實審││第2541號│第2541號│第2541號││├────┼────────┼────────┼────────┤││判決日期│107年2月14日│107年2月14日│107年2月14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106年度訴字│106年度訴字││判決││第2541號│第2541號│第2541號││├────┼────────┼────────┼────────┤││判決│107年3月12日│107年3月12日│107年3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827號│││執字第8826號│(編號5、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編號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7│(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601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中簡字││││事實審││第2714號││││├────┼────────┼────────┼────────┤││判決日期│107年3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中簡字││││判決││第2714號││││││(聲請書誤載為10││││││6年度中簡字第2││││││171號)││││├────┼────────┼────────┼────────┤││判決│107年7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33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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