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黃健全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失蹤人黃健全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黃健全(男、民國0年0月0日生、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書記官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