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字第1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1775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彥辰 選任辯護人 劉政杰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彥辰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彥辰(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訴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0年5月24日執行羈押,至110年8月2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10年7月30日訊問被告後,認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8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惠敏
法官柯姿佐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錫欽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