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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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5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啟田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及同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聲明,次查本件訴訟
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800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向本院如數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