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小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小字第473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
被   告  林書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依
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
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
103年9月10日以103年度豐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3年9月1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豐原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等件在卷
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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