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志新選任辯護人蕭銘毅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新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張志新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已於民國100年1月
7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於100年3月29日訊問被告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0年4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當庭宣示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洪珮婷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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