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03號原告 廖吉男 被告 蘇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7,760元【計算式:(附近房地交易價格55,700元/平方公尺×29.65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95,335元/平方公尺×1,559.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8/10000)=937,760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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