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5號原告 李茂源 代理人 林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 李瑞美 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李瑞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幣500元外,尚應補繳2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