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英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緩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貳拾張及計算機壹臺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英美觸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簽注六合彩之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99年度偵字第188號)。該案中於被告住處所查扣之六合彩簽注單20張及計算機1臺等物,均應聲請宣告沒收。
三、訊據被告坦承上開扣案物品為其所有用以核對及計算簽賭輸贏帳目等情,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確係供被告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本件聲請意旨並無不合,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20張及計算機1臺等物,均應予宣告沒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憲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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