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4號原告國立中正大學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訴訟代理人 蕭美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勵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昱成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一千九百一十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十八萬零八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