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17號聲請人 陳怡杉 代理人 李芝伶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童淑敏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1,72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共4人,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及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09年8月10日起至111年8月9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一)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二)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如曾有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其借款之時間及金額;如有變更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其變更之時間及變更後之要保人姓名。
(三)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及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五、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暨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
1、土地、建築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2、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勿以帳戶餘額查詢結果代替)
3、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若有可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查詢)
4、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如有,請向該保險公司申請查詢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數額」)
5、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
1、聲請人自109年8月起迄今任職於何處?平均每月收入為何?並應提出聲請人自109年8月起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各類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倘若係領現金,應陳報雇主之姓名、電話、地址等連絡方式,並請雇主出具證明)。
2、聲請人自109年8月份迄今所領取之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數額及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如有,係自何時開始兼職?平均每月之兼職收入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等)。
(三)必要支出數額:
1、就聲請人所主張之支出,如有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可資釋明,請一併提出。
2、說明聲請人主張之有線電視費、大樓管理費、房屋稅、地價稅、電費、水費、瓦斯費必須由聲請人支付之原因。
3、說明每月需支付800元醫療費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4、說明每月必須由聲請人支付母親保險費每月666元之原因,及該保險之性質、總期數、剩餘期數、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保險文件證明。
5、說明必須由聲請人支付聲請人父親 陳忠捷 之國民年金費、勞健保費、母親 蔡美栓 之健保費、國民年金費之原因?
6、說明為何必須由聲請人支付姊姊之健保費用?並提出聲請人姊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新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109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四)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1、說明應分擔聲請人父陳忠捷、母蔡美栓之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為何,並提出聲請人父母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新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109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2、提出聲請人聲請前2年實際支出受扶養之人之扶養費金額及其證明文件。
3、說明受扶養之人自109年8月起迄今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殘障津貼等相關補助款或津貼及領取之金額為若干?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陳報下列事項:
(一)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二)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依查詢結果為「有效」之保單,向保險公司查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數額後,提出到院。
(四)聲請人現金存款加計基金價值總計10萬8,321元,顯足以還款聲請人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其中一間之債務,請說明未償還之原因。另聲請人主張保險價值33萬4,005元,顯足以償還上開銀行債務及部分中國信託銀行債務,請說明未解約償還債務之原因。
(五)聲請人提出之債務人清冊主張有140萬元之債權,請說明該筆金額之性質、來源、用途?聲請人為何不先以該筆金額償還銀行債務?該債權現況為何?並請提出該債權相關證明文件。
(六)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該址戶別為「共同生活戶」,請說明聲請人設籍地即現住地與聲請人之關係、現居住人數、年紀、及該戶所有費用與現住人之分擔比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說明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每月分別應還款之金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