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字第16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交簡字第168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豐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46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豐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予以更正、補充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更正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㈡犯罪事實欄一第8-9行「 郭榮茂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更正為「郭榮茂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㈢應適用法條補充「被告莊豐巍前有如聲請書犯罪事實欄所載
之論罪科刑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審酌被告前案之犯罪類型及罪質與本案相同,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竟再犯本案公共危險罪,足見被告具有特別惡性,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參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爰依法加重其刑」。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的意識及反應能力具有不良影響,於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75毫克,猶貿然駕車上路,枉顧自身及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甚而與他人發生事故,兼衡被告前已2度因犯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論罪科刑,猶不知悔改,再為本案犯行,實有不該。暨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稱業工、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葉育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家偉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44648號被告莊豐巍男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市○路0段000號16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莊豐巍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交簡字第336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月10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竟仍於111年9月17日13時30分許,在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仁愛街之統一超商內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猶於同日1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同日17時22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街000號前,臨時停車下車購物,復再行上路時,不慎撞擊停放於路旁,郭榮茂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及 許睿芸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經警據報前往處理後,於同日17時42分許,對莊豐巍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達每公升0.75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豐巍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且有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等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又被告前有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請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如上犯罪紀錄,與本案罪名、犯罪類型、罪質相同,顯有特別之惡性,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檢察官葉育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