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1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相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永田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