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聲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繹尹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繹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繹尹前因竊盜等案件,前經判決確定後,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7年6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林欣玲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淑華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