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1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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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聲字第1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世傳(原名張景霖)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世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世傳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後,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4年8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尚有刑後易服勞役180日並請注意。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林欣玲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淑華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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