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905號原告 謝昇龍 被告 陳振上
陳振川 陳振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上之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號建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經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64281號案卷,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仁武地政事務所測量上開建物之面積為221.78平方公尺,茲暫以此為基準,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88,526元【計算式:221.78㎡×27,453元/㎡(公告土地現值)=6,088,52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2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