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2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2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232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淯泰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 葉淯泰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更正為「被告葉淯泰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葉淯泰之出生年月日,經查該資料內容係誤載,有被告葉淯泰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足憑,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前開部分自應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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