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簡字第1043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О四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一一六、九
三一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乙○○收受贓物,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三十七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
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連士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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