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簡字第2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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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二六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錦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敬智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錦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捌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錦昌貨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錦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錦昌公司)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為被告錦昌公司之業務主管,緣被告錦昌公司於
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將其公司名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
(實際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