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調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調字第700號
原   告  張秝菲張沛義 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  鄭儀嘉 即張沛義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恆通通運有限公司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查
恆通通運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以民國97年6月6日經
授中字第0973489127號廢止登記,原告應補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即全體清算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資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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