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調字第700號
原 告 張秝菲 即 張沛義 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 鄭儀嘉 即張沛義之繼承人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恆通通運有限公司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查
恆通通運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以民國97年6月6日經
授中字第0973489127號廢止登記,原告應補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即全體清算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資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