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853號聲請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怡珍 即新欣陶瓷企業社、乙○○○、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新欣陶瓷企業社之組織型態係合夥抑或獨資,並提出工商登記資料以釋明之。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