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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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21號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庚○○被告戊○○兼法定代理丁○○人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己○○住桃園縣○○鄉○○路○段○○○巷○○○弄○
○○○○號上列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甲○○
住台中市○○區○○路2段128號4樓之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利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