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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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6號上訴人 黃憲忠 被上訴人 費雲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點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查上訴人在監,未合法送達,認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韋岑
法官楊捷羽法官蔡牧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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